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的术语和定义和如下的术语和定义。
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引用了ISO9000定义中一些带注释的定义,且这些仅适用于该特定用途
推广意义编辑
在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下,基于本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通过对其有效性的自我声明和来自组织的评定结果,向社会证实其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终产品,满足顾客对食品安全要求;使组织将其食品安全要求与其经营目的有机地统一。
食品安全要求是第一位的;它不仅直接威胁到消费者;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组织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商誉;甚至还影响到食品主管机构或政府的公信度。因此,本标准的推广,是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的。
标准概括编辑
来自政府和消费者的不断提高的要求、规则,使得食品制造商们的日子越来越不舒服了。他们转向本地的标准化团体要求制定自愿性标准以满足社会需求。作为这种要求的结果,许多国家如丹麦、荷兰、冰岛、澳大利亚等推出了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标准。丹麦标准化协会(DS)据此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在2001年,在他们建议下成立了ISO/TC 34食物制品技术委员会,丹麦担任了秘书处工作。为了同一目的,工作组(WG8)同年11月成立。他们为形成ISO/AWI 22000《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必要条件》准备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他们建议,新标准应该在2004年年底出台。这一标准将会与联合国有关组织已经推出的规则相协调,并ISO有关导则相一致。
ISO22000将帮助食品生产商合理使用haccp原则,避免影响他们赢利性的食品生产。该新标准与原有的"ISO15161:2001ISO9001:2001食品和饮料行业中的应用指导方针"将会相互补充。ISO15161的覆盖范围比ISO22000要大得多,前者针对的是食品质量的所有方面,阐述了如何将haccp整合进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而后者则集中于食品的安全性,并建议食品生产商主动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ISO 22000将会帮助食品制造业更好地使用haccp原则,它将不仅针对食品质量,也将包括食物安全和食物安全系统的建立,这也是首次将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文件(haccp)列入到质量管理系统中来。ISO 22000将会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它帮助食品制造业生产出安全、符合法律和顾客以及他们自身要求的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全球食品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在制定ISO22000:200X标准,它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认证和注册的可审核标准。这为我们带来了一个在食品安全领域将多个标准统一的机会,也成为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实施haccp技术的一种工具。
要求编辑
ISO 22000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元素:
互动交流
系统管理
前提方案
标准引用编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链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当组织需要证实其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以稳定地提供安全的终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链中的任何组织,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利用此系统能够持续提供安全产品。
本标准明确其要求,使组织能够:
a)策划、设计、实施、运行、保持和更新旨在提供终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这些产品按预期用途食用时,对消费者是安全的;
b)证实其符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适用和规定的要求;
c)评价和评估顾客要求,并证实其符合双方协定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顾客要求,以此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d)与供应商、顾客及食品链中其他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e)确保符合其声明的食品安全方针;
f)证实符合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g)寻求由外部组织进行的认证或注册,也可以自我评价或声明与本国际标准的符合程度。
本标注的所有要求都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所有在食品链中期望设计和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无论该组织类型、规模和所提供的产品如何。这包括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直接介入的组织应包括但不限于饲料加工者,农作物种植者,辅料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零售商,食品服务商,配餐服务,提供清洁、运输、贮存和分销服务的组织,间接介入食品链的组织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洁剂、包装材料以及其他食品接触材料的供应商。
本国际标准允许组织,如小型和(或)欠发达的组织(小型农场、小型包装分销商、小型零售商及食品服务商)实施外部制定的控制措施。
注:ISO/TS2204提供了本国际标准的实施指南。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应用本标准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标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采用引用的版本;对于未标明日期的文件,应采用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正)。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CE认证程序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