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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CE认证

可更换设备是指可装在机械设备上的,用来改变或增加机械功能的装置。刀具并不输于这里定义的可更换设备;
3,安全元件 安全元件是指纯粹用来实现安全功能的元件,该元件并不影响机械的功能,如果该元件失效会极大的威胁操作者的安全,这种元件可以在市场上单独流通;
4,提升设备附件 提升设备附件是指安装在提升设备和被提升设备之间的独立设备,吊索和其组件就属于提升设备附件;
5,链条、绳索、丝网 链条、绳索、丝网是指安装在提升设备或其附件上的主要用于提升的元件;
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是指安装在动力源与被驱动设备之间的传动装置,如果该设备带有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与该装置应视为一体,不可分开;
7,半成品机械 半成品机械是指即将组装成为完整机械的设备,但该设备自身不能实现任何功能。独立的驱动系统就是半成品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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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D是什么? CE认证
GPSD:(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2006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2001/95/EC号指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标准清单,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标准清单,有关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按欧盟委员会指示制定的,涉及运动设备、童装、奶嘴、打火机、自行车、家具(包括折叠床)等产品。
根据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规定,生产商有责任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属安全。这项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供应的一切产品。
有关当局或法庭(如有争议)必须根据下列几项因素确定产品是否安全:
产品的特 点,包括成分、包装,以及装配、安装及保养说明;外观,包括标签,有关使用、弃置的任何警告或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说明或资料(如生产商资料);
产品可能对其产生危险的消费者类别(儿童或长者)。
生产商必须承担责任,确保在市场供应及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例如提供资料及警告,此外,假如产品可能引起危险,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将产品从市场收回、给予消费者足够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费者收回产品
欧盟公布的标准覆盖下列产品:
户外家具--供露营、家居使用及租用的桌椅
滚轴溜冰运动设备-滚轴溜冰鞋
健身设备
固定训练设备
城市及旅行自行车
登山自行车
竞赛自行车
自行车-自行车配件-行李架
家具-折叠床
家具-家用童床及摇篮
儿童服装安全-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及幼童用奶嘴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车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自行车儿童座椅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饮用设备
儿童护理用品-手提式婴儿床及支架
儿童护理用品-奶嘴挂带
打火机
装饰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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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械性质要求的改变
A、 禁止将玩具牢固的附在食品中
B、 与食品一同出售的玩具必须独立包装,并且这种包装必须防止吞咽或吸入,另外必须标有警告语句
C、 对发声玩具,发出的最大脉冲和连续噪音不能损害儿童的听力
五、卫生要求的加强:
A、 玩具必须符合卫生和清洁要求,以避免任何疾病、污染和受感染的风险。
B、 为36个月以下儿童设计和制造的玩具必须是可被清洁的。
新指令的改变“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
1、 加强关于适用于警告标识的规则:必须在销售点,包括互联网商店,显示准确的、显著的、明显清晰的和易读的警告标识
2、 当所用警告标识与玩具使用意图相冲突时,不可标注这些警告标识
3、 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如合适。亦应印在使用说明书上
4、 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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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玩具
电动玩具
塑胶玩具
童车 等等
玩具指令要求
符合欧盟标准要求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
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指令的改变“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
对各个经济运作实体的要求:
一、 制造商:
A、 保证玩具设计符合欧盟规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别安全要求
B、 制定产品档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即进行符合性评估/安全评估)。当产品评估结果合格时,制定EC符合性声明
C、 在玩具投放到市场后,产品档案和EC符合性声明必须保存10年
D、必须确保在一系列的生产过程中保持生产合格的程序到位,必须充分的考虑任何设计或特征的变更及所参考的协调标准的更新所引起符合性变化。
E、必须在玩具上标明类型,批号或系列号或模型编号,或任何其他确认身份的信息:当受玩具的尺寸或特征限制时,可在包装或说明书注明这些信息。
F、必须将他们的名称,注册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被联系的地址标注在玩具或包装上;当玩具尺寸有限,可在附带的说明书上注明以上信息
G、说明书和安全信息等必须采用所在成员国消费者容易理解的文字
H、当制造商人为或有理由相信投放入市场的玩具不符合欧盟法规时,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撤回或召回,当玩具出现风险时,必须立即通知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I、 在收到主管部门的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供所有信息和文件以证明玩具合格。同时与其合作,采取行动消除玩具所出现的危险
二、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
-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
-合格标志,如将进口商名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
-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
-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三、大幅度加强了化学性质的要求
A、 玩具必须遵守关于若干类产品的欧盟法令,以及若干类物质和混合物的限制规定(包括REACH法规)
B、 禁止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致癌的、诱导基因突变的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
C、 玩具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必须遵守相关指令和法规
D、 加强了对重金属元素迁移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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