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八大原则(质量管理八大原则)
ISO9001的八大原则
一、质量管理八大原则的内容:
原则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依存于其顾客。因此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原则2.领导作用:领导者确立本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他们应该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原则3.全员参与: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获益。
原则4.过程方法:将相关的活动和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原则5.管理的系统方法:识别、理解和管理作为体系的相互关联的过程,有助于组织实现其目标的效率和有效性。
原则6.持续改进:组织总体业绩的持续改进应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的目标。
原则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基础上。
原则8.互利的供方关系:组织与其供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这ISO八大原则形成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
二、ISO八大原则与质量管理的关系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是一个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总体原则,这些原则需要通过具体的活动得到体现。其应用可分为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就质量保证来说,主要目的是取得足够的信任以表明组织能够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
因而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测定顾客的质量要求、设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最终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和管理两个层面。
质量管理则要考虑,作为一个组织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要生存、要发展、要提高效率和效益,当然离不开顾客,离不开质量。因而,从质量管理的角度,要开展的活动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要远胜于质量保证所需开展的活动。
1994年,ISO/TC176完成了对标准第一阶段的修订工作,发布了1994版的ISO8402、ISO9000-1、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1等6项国际标准,到1999年底,已陆续发布了22项标准和2项技术报告。
各国认证机构互认
1998年在我国广州召开了首次国际认证机构的互认会议17个国家签署了互认协议。这17个国家是:中国(CNACR),日本(JAB),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加拿大(SCC),美国(ANSI-RAB),法国 (COFRAC),英国 (UKAS),瑞典(SWEDAC),西班牙(ENAC),意大利(SINCERT),瑞士(SAS),丹麦(DANAK),芬兰(FINAS),掷威(NA),荷兰(RVA),德国(DAR/TGA)。
ISO9001:2015版ISO9001认证
2000年12月15日,ISO/TC176正式发布了新版本的ISO9000族标准,统称为2000版ISO族标准。该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1987版和1994版标准以及现有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使用经验,因此,它将使质量管理体系更加适合组织的需要,可以更适应组织开展其商业活动的需要。现以发展到ISO9001-2015版。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该标准族可帮助组织实施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体系通用的要求和指南它不受具体的行业或经济部门的限制,可广泛使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CE认证程序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