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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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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2.3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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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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