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5.2 WMT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电线电缆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低压电器
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工具
电焊机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音视频设备类
信息技术设备
照明设备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机动车辆轮胎
安全玻璃
电信终端设备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装饰装修产品
玩具
电线
电缆
电路开关
开关
保护电器
保护装置
连接电器
连接装置
低压电器
电器
家用电器
电动机
电动工具
工具
电焊机
家用设备
音频设备
电器设备
电子设备
视频设备
设备
信息设备
照明设备
灯具
灯
机动车安全附件
机动车轮胎
机动车附件
汽车轮胎
轮胎
配件
汽车
汽车配件
玻璃
安全玻璃
电信设备
终端设备
安全防范产品
安全产品
防范产品
建材
装饰产品
装修产品
儿童玩具
电线组件
车辆用电缆
车辆电缆
橡皮电缆
绝缘电缆
软电缆
软线
电缆产品
电线产品
家电
插头
插座
强制性产品
强制产品
强制
产品
耦合器
热熔断体
电器外壳
小型熔断器
开关设备
低压开关
隔离器
隔离开关
熔断器开关
组合开关
继电器
接触器
电动机起动器
信号灯
辅助触头组件
主令控制器
电动机控制器
起动器
电器开关
真空开关
压力开关
接近开关
脚踏开关
热敏开关
液位开关
按钮开关
限位开关
微动开关
倒顺开关
温度开关
行程开关
转换开关
自动转换开关
刀开关
漏电保护器
设备断路器
低压断路器
断路器
熔断器
保护器
限流器
电路保护装置
过流保护器
热保护器
过载继电器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
电动机起动器
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
3C
ccc
电钻
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
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
圆锯
电锤
电镐
往复锯
曲线锯
刀锯
振动器
混凝土振动器
电木铣
修边机
电动石材切割机
大理石切割机
切割机
电动切割机
石材切割机
弧焊机
交流弧焊机
直流弧焊机
TIG弧焊机
MAG弧焊机
MIG弧焊机
埋弧焊机
等离子弧切割机
等离子弧焊机
弧焊变压器
防触电装置
焊接装置
电缆装置
耦合装置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电阻焊机
焊机送丝装置
TIG焊焊炬
MIG/MAG焊焊枪
电焊钳
家用电冰箱
食品冷冻箱
家用冰箱
冷冻箱
家用冰箱
冻箱
电风扇
空调器
电动机
压缩机
家用电动洗衣机
家用洗衣机
洗衣机
电热水器
热水器
快热式热水器
室内加热器
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
皮肤护理器具
毛发护理器具
护理器具
护理器
电熨斗
电磁灶
电烤箱
微波炉
厨房机械
电灶
灶台
烤炉
液体加热器
吸油烟机
冷热饮水机
电热毯
电热垫
电饭锅
扬声器
多扬声器
有源音箱
音箱
音频功率放大器
音频放大器
广播机
收音机
音视频设备
电源适配器
适配器
电视接收机
监视器
录像机
电子琴
计算机
投影仪
绘图仪
打印复印机
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
服务器
收款机
放电灯
镇流器
LED模块
汽车产品
车辆
摩托车产品
摩托车配件
摩托车附件
摩托车
汽车
汽车安全带
头盔
前照灯
前雾灯
后雾灯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
制动灯
汽车灯
倒车灯
驻车灯
侧标志灯
照明装置
昼间行驶灯
汽车后视镜
汽车内饰件
汽车座椅
头枕
摩托车后视镜
电动自行车
汽车门锁
车门保持件
后视镜
车灯
座椅
汽车内饰
雾灯
汽车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
汽车风窗
风窗
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
汽车配件
汽车材料
钢化玻璃
中空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
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
建筑玻璃
中空玻璃
数据终端
移动用户终端
移动终端
多媒体终端
可视电话
会议电视终端
信息点播终端
多媒体终端
集团电话
电话会议总机
无绳电话终端
固定电话终端
电话终端
传真机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微波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瓷质砖
溶剂型木器涂料
瓷砖
木器涂料
涂料
儿童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童车
玩具自行车
电动童车
玩具车辆
电玩具
塑胶玩具
塑胶玩具产品
玩具产品
金属玩具
弹射玩具
娃娃玩具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安全带
机动车儿童约束系统
m.jsbjn.b2b168.com